投诉对象:
全区乡镇以上各级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。

  投诉内容:
1、对符合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事项以及各级党委、政府决定、命令等 拖延不办的;
2、利用职便假公济私,故意制造、纵容、庇护不正当经济竞争,造成不良影响的;
3、利用管理职权吃、拿、卡、要的;
4、工作作风粗暴,违反群众纪律,造成不良影响的;
5、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推诿扯皮的;
6、擅离职守,使行政管理相对人不能及时办理有关事项的;
7、工作效率低下,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;
8、违反规定收费、罚款、摊派的;
9、刁难、打击报复投诉人的;
10、其他违反效能建设有关制度规定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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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理单位:
(可以不填,由区效能建设办转发到相关处理部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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